大家好,今天继续来学习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模块二的最后一节内容的知识点:
公民积极参与到底是什么?
这一点在考试的时候非常容易出相应的判断题或者说是选择题,大家一定注意一下。在这里
一共列出了十一条:
第一条,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一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成熟。
第四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进入到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八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十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十一条,火灾扑救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在这里要重点注意第二条和第11条。
第二条是最特殊的一条,因为要除了第二条,其他条基本上说的都是任何人,第二条说的是任何成年人,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这句话非常有深意,也是小孩是没有义务参加灭火的,不可能让一个小学生去参加灭火这是。有组织的什么意思?不能是自发组织的,肯定是政府或者是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否则并不具备专业灭火素养的人员,没有办法对火灾进行合理的评估,会造成更大规模的损伤。
第十一条,火灾扑救以后火势被扑救成功了,这种情况下并不能马上打扫,现场应该是按要求保护现场,为什么要保护现场呢?调查事故原因进行追责,为什么会起火?到底是因为谁的疏忽导致了起火?保护现场后调查事故,然后再进行追责,所以第十一条和想得有点不一样,大家把第二条第十一条注意理解,万一有公民违反了第十一条该如何处理呢?
消防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分别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
在这里需要稍微注意一下,这6类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责任,是行政处罚,也是警告罚款,注意了不是罚金,是罚款,行政拘留不是拘役。罚金是指刑事指刑罚,而拘役也是指刑罚,并不是指行政,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要求大家在这块能够将这66类处罚记清楚,并且还能够进行对比,要能够对比清晰,罚款还是罚金,拘留还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