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地下汽车库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汽车库,建筑面积3999㎡,位于地下1层,层高3m。车库可停车101辆,划分1个防火分区,2个防烟分区。车库设人员疏散口2个,设汽车疏散口2个,汽车出人口处均设有防火卷帘。该汽车库消防供电负荷为二级,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地下汽车库的类别。
(2)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5)供水设施的设置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7)排烟设施的设置。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9)建筑灭火器的设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地下汽车库的类别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3.0.1条规定,汽车库在51辆≤停车数量≤50辆,且2000㎡<总建筑面积运≤5000㎡时,其分类为III类。该地下汽车库分类为III类地下汽车库。
(二)室外消火栓系统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1.1、第7.1.2条规定,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但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2)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1.5条规定,皿类汽车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1.8条、第7.1.9条、第7.1.12条规定,1、E、田类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1/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o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2)地下汽车库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地下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II级,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³;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
(五)供水设施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规定,该车库可采用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消防供水方式。
(2)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汽车库内设有消火栓、白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管道均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
(4)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汽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³。
(5)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1.15-7.1.17条规定,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小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一2014)第9.0.7条规定,I、II类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地下车库的分类为回类,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考虑到机械排烟系统联动的需要,还是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排烟设施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1条规定,地下汽车库(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m³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应设置排烟设施。该地下汽车库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利用下垂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³。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5条、第8.2.6条规定,该地下车库层高为3m,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³/h。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4条、第9.0.5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内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九)建筑灭火器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2.7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应配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该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和A类,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保护半径为12m,推车式灭火器保护半径为24m。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55B(2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为1㎡/B(75㎡/A)。地下汽车库灭火器配置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按公式Q=KS/U计算。
四、注意事项
(1)停车数量少于10辆的地下车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III、IV类地下汽车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