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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近日,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主管部门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印发标志着东北区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实现了区域全覆盖。将推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在东北区域落地见效,促进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和今冬明春电力保供工作。
《规定》中明确除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外的其他类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放开进入电力市场,不再确定准入名单目录;明确电力市场中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结算;规定高耗能用户原则上都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用户,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结算。同时,结合东北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际,提出了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偏差考核标准。规定了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合同电量免偏差考核范围,对低于免偏差考核范围的少发、用电量,及超过免偏差考核范围的多发、用电量的考核标准进行了确定;规定若因电网企业原因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执行偏差考核,由电网企业承担偏差费用。
二是限制电力市场操纵。为杜绝售电公司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不应超过本省区年度市场化用户交易总量的固定百分比限额。
三是衔接峰谷分时电价。为缓解高峰电力短缺、低谷电力浪费情况,改善电力用户的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实现削峰填谷,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合同中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若低于现行峰谷分时电价价差的,按现行峰谷分时电价价差执行。
下一步,东北能源监管局将持续关注东北区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执行情况,督促各电力交易中心积极落实新《规定》,发挥好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